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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31日 星期六

急性眩暈 做做平衡操【聯合晚報╱林進修】

不少年紀較大的患者常因受不了氣溫急遽變化,腦部血液循環變差而引發眩暈,若未妥善治療,就有可能導致中風,不可輕忽。
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和平院區藥劑科藥師陳佳玟表示,眩暈患者的共同症狀是感覺四週景象會繞著自己旋轉,也有患者覺得自己好像繞著某一特殊物體旋轉,而且是愈轉愈快,愈轉愈暈。這些症狀和一般頭暈不太一樣,因為頭暈並沒有這種繞轉的感覺。
陳佳玟提醒這些患者,如果發現自己有眩暈情形,一定要趕快就醫,神經內科醫師會依病情安排抽血檢查、特殊聽力檢查、眼振平衡檢查、特殊放射線檢查或頸部血管都卜勒檢查等,通常7~10天即可將眩暈原因找出來。
一旦找出眩暈原因,配合藥物治療後,八、九成患者可以治癒,除非是藥物治療無效,或眩暈頻頻反覆發作而影響生活作息時,才需考慮開刀治療。
治療眩暈常見的藥物可分血液循環促進劑、神經機能賦活劑、鎮靜劑及止暈劑等四大類。就血液循環促進劑來說,由於眩暈病患多因血管循環不良引起,血管擴張劑通常是最佳選擇,但應由神經內科醫師依病情開列處方。
陳佳玟表示,不少患者一看醫師連續開了3個月的藥物,常百思不得其解而到藥局諮詢。她會告訴對方,這是因為連續服藥3個月的復發率較低,且人體中樞對眩暈的代償作用約3 個月,若不服滿3個月的藥物,難以治癒。
更何況,判定眩暈治癒與否的標準,常依病患主觀感受而定,唯有服藥後連續3個月不再發作,所有以前不適感覺都已消失,且客觀檢查已無異常眼睛振動,才可認定已經治癒。如是末梢性眩暈,持續服藥3個月即可痊癒,但仍有3 成左右病患需服藥6個月以上。
除藥物治療外,陳佳玟建議患者也可在家自行進行簡單平衡體操。這個體操相當簡單,睜眼後兩手平伸,原地踏步50步,接下來閉眼,原地踏步50步,如此早晚各做一次即可。做操時,家人可觀察踏步時的身體傾斜情況,評估進步情形。

主內陳潁奇長老入 殮火化禮拜

文章分享

從生活小事學會成功條件
【文╱洪蘭 (陽明大學神經科學研究所教授)】
在報上看到有個國二生,父親每天給他們4個孩子200元吃飯,3天前父親出門做工,沒有回家,他餓了兩天後,不得已去超市倉庫偷東西吃,不幸被逮,超商老闆頗有同情心,不願追究,但是警員堅持「依法行事」,將孩子以「竊盜未遂」罪移送法辦,上了報紙。
我看了很難過,因為飢寒起盜心,為了一點情有可憫的小事,讓這孩子一輩子貼上小偷的標籤,它所造成的傷害遠大於社會正義;另一方面,我也很好奇他們為何不會自己煮?父親一天給200元,一週就是1,400元,米、麵條、雞蛋都不算貴,蛋炒飯,醬油拌麵也可以混過一餐,何至於去市場偷食?為什麼一個已經唸到國二的學生沒有自己照顧自己的生活能力?
孩子有應變能力,懂得用手邊資源整合出自己想要的東西,就是成功的條件。
先教生活技能和做人道理
1960年代有個好電影「吾愛吾師」(To Sir With Love),影帝薛尼鮑迪演一個黑人老師去到倫敦貧民窟的高中教書,學生上課都不聽講,因為三餐都不繼,哪管得到什麼三角幾何、物理化學?有的還把剛出生的弟妹抱來學校,不這樣做,她就得留在家中照顧弟妹。
老師挫折之餘,想到與其不好好上課,不如教他們生活中可以用到的知識,他們馬上出社會就是大人了,一點生活知識都還不懂,怎麼去外面謀生?於是他請隔壁班女老師來教衣著、打扮、面試時的談吐,他自己教孩子如何用最少的錢養活自己。在教生活技能時,同時教他們做人道理,反正讀書是隨時想讀都可以讀,做人道理卻是有人教才會的。
這部電影的結局非常感人,使我在看過40年之後都沒有忘掉。如果我們在學校裡教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或許這個孩子不必逼著去偷竊。

健康預防知識

【嘴破怎麼辦?】>> 用啤酒漱口, 也很有用ㄛ。>> 嘴角或嘴唇內常常破一小傷口的人,>> 吃東西時真是痛苦萬分;>> 有的人試著補充維他命 C及 B 群,有的人塗抹進口藥膏,>> 有的人猛灌青草茶,似乎都沒什麼用。>> 其實嘴巴破最主要的原因是晚睡、睡眠不足及疲勞,>> 造成免疫力低落而引起的。>>>> 如能 每天睡個三~四十分鐘 的午覺,>> 晚上十點上床睡覺 ,>> 三餐都有水果 ,>> 以及每 天早晚五分鐘的體操運動,>> 就可迅速痊癒。>>>> 體力透支引起嘴破時,>> 若能在 每一餐飯後吃一個奇異果,>> 另外 不停地小口小口喝新鮮的紅葡萄汁(一天量>> 2000c.c.以上),>> 就可以迅速好轉。>>>> 奇異果的維生素 C含量,比檸檬、柳橙等還高很多 ;>> 葡萄汁能滋補血液、增力氣 ;>> 而小口的喝是為了讓紅葡萄汁多混合一些自己的唾液下肚,>> 因為唾液有滋潤五臟六腑的作用,>> 可以有效地清理嘴角的火氣。>>>> 假如沒時間自己打鮮葡萄汁,可到便利商店或超市,>> 購買廠商所做的瓶裝或紙盒已添加維他命 C>> 的鮮葡萄汁,也很有效果。

簽名蓋章那個重要

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文件,一時忘了帶印章,戶政機關人員要求拿印章再來辦理,或是到戶政事務所旁的刻印店刻個印章應急;『為何一定要印章?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能用簽名代替印章嗎?』
依我國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以印章取代簽名,是我社會慣常的方法,如果沒有印章,既依上述民法之規定,以『蓋手印代替印章』;但實際上印章容易『偽刻』,在文件上單以印章代替簽名,其真正性容易受到質疑,往往也是諸多訴訟實務上,證據文件真實性、對當事人生效與否的判斷問題所在;然而,簽名即不容易『偽簽』,就法律文件的效果而論,『簽名較蓋章重要』,最妥當的方式,就是『簽章』(簽名+蓋章),是目前社會上普遍所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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