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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9日 星期一

藥袋將增警語及副作用

記者韋麗文/台北報導/聯合晚報


衛生署將修法,強制規定藥袋標示必須詳實。
拿出你的藥袋,仔細端詳一下,藥袋上的資訊是否充足而詳細?
為了保障病患的用藥安全,衛生署修訂醫師法第14條,強制規定藥袋應該增列警語、副作用、調劑者姓名與調劑年、月、日。
衛生署署長葉金川今天赴立法院衛環委員會報告醫療法第66條,以及醫師法第14條條文修正草案。在修正草案中,規定藥袋標示必須詳實、一致,獲得多數立委支持,預計下午將初審通過。
台灣不時傳出藥害消息,病患吃藥已經吃到出現明顯副作用,卻不知道自己應該停藥,還是繼續吃藥,病沒治好,小命差點不保。
或是感冒病患,因為鼻塞吃了抗組織胺,卻不知道吃藥之後會有嗜睡的副作用,如果此時還開車、工作,就可能發生意外。
葉金川說,未來,醫師診治病人交付藥劑時,應該在容器或包裝上,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數量、用法、警語或副作用。執業醫療機構名稱與地點、調劑者姓名及調劑年、月、日。
其中,警語和副作用、調劑者姓名是新增項目,過去是標明交付日期,未來則改為調劑的日期。
衛生署藥政處處長廖繼洲指出,民眾到藥局購買成藥時,因為成藥都有包裝,上面就附有標示、警語、使用期限等完備的資訊,因此不用另行用藥袋標示。
至於中藥部分,廖繼洲指出,科學中藥也要比照辦理。不過,傳統中藥的飲片、藥湯等,則不受此限。

主內陳潁奇長老入 殮火化禮拜

文章分享

從生活小事學會成功條件
【文╱洪蘭 (陽明大學神經科學研究所教授)】
在報上看到有個國二生,父親每天給他們4個孩子200元吃飯,3天前父親出門做工,沒有回家,他餓了兩天後,不得已去超市倉庫偷東西吃,不幸被逮,超商老闆頗有同情心,不願追究,但是警員堅持「依法行事」,將孩子以「竊盜未遂」罪移送法辦,上了報紙。
我看了很難過,因為飢寒起盜心,為了一點情有可憫的小事,讓這孩子一輩子貼上小偷的標籤,它所造成的傷害遠大於社會正義;另一方面,我也很好奇他們為何不會自己煮?父親一天給200元,一週就是1,400元,米、麵條、雞蛋都不算貴,蛋炒飯,醬油拌麵也可以混過一餐,何至於去市場偷食?為什麼一個已經唸到國二的學生沒有自己照顧自己的生活能力?
孩子有應變能力,懂得用手邊資源整合出自己想要的東西,就是成功的條件。
先教生活技能和做人道理
1960年代有個好電影「吾愛吾師」(To Sir With Love),影帝薛尼鮑迪演一個黑人老師去到倫敦貧民窟的高中教書,學生上課都不聽講,因為三餐都不繼,哪管得到什麼三角幾何、物理化學?有的還把剛出生的弟妹抱來學校,不這樣做,她就得留在家中照顧弟妹。
老師挫折之餘,想到與其不好好上課,不如教他們生活中可以用到的知識,他們馬上出社會就是大人了,一點生活知識都還不懂,怎麼去外面謀生?於是他請隔壁班女老師來教衣著、打扮、面試時的談吐,他自己教孩子如何用最少的錢養活自己。在教生活技能時,同時教他們做人道理,反正讀書是隨時想讀都可以讀,做人道理卻是有人教才會的。
這部電影的結局非常感人,使我在看過40年之後都沒有忘掉。如果我們在學校裡教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或許這個孩子不必逼著去偷竊。

健康預防知識

【嘴破怎麼辦?】>> 用啤酒漱口, 也很有用ㄛ。>> 嘴角或嘴唇內常常破一小傷口的人,>> 吃東西時真是痛苦萬分;>> 有的人試著補充維他命 C及 B 群,有的人塗抹進口藥膏,>> 有的人猛灌青草茶,似乎都沒什麼用。>> 其實嘴巴破最主要的原因是晚睡、睡眠不足及疲勞,>> 造成免疫力低落而引起的。>>>> 如能 每天睡個三~四十分鐘 的午覺,>> 晚上十點上床睡覺 ,>> 三餐都有水果 ,>> 以及每 天早晚五分鐘的體操運動,>> 就可迅速痊癒。>>>> 體力透支引起嘴破時,>> 若能在 每一餐飯後吃一個奇異果,>> 另外 不停地小口小口喝新鮮的紅葡萄汁(一天量>> 2000c.c.以上),>> 就可以迅速好轉。>>>> 奇異果的維生素 C含量,比檸檬、柳橙等還高很多 ;>> 葡萄汁能滋補血液、增力氣 ;>> 而小口的喝是為了讓紅葡萄汁多混合一些自己的唾液下肚,>> 因為唾液有滋潤五臟六腑的作用,>> 可以有效地清理嘴角的火氣。>>>> 假如沒時間自己打鮮葡萄汁,可到便利商店或超市,>> 購買廠商所做的瓶裝或紙盒已添加維他命 C>> 的鮮葡萄汁,也很有效果。

簽名蓋章那個重要

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文件,一時忘了帶印章,戶政機關人員要求拿印章再來辦理,或是到戶政事務所旁的刻印店刻個印章應急;『為何一定要印章?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能用簽名代替印章嗎?』
依我國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以印章取代簽名,是我社會慣常的方法,如果沒有印章,既依上述民法之規定,以『蓋手印代替印章』;但實際上印章容易『偽刻』,在文件上單以印章代替簽名,其真正性容易受到質疑,往往也是諸多訴訟實務上,證據文件真實性、對當事人生效與否的判斷問題所在;然而,簽名即不容易『偽簽』,就法律文件的效果而論,『簽名較蓋章重要』,最妥當的方式,就是『簽章』(簽名+蓋章),是目前社會上普遍所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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