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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14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解散、廢止者,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營利事業暫停營業、解散、廢止者,應如何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年度中有暫停營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者,應依稅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決算申報及清算申報。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在年度中暫停營業,仍應依規定辦理年度結算申報;如在年度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則應於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至於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辦理申報。其相關申報規定如下:(一)營利事業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1.應於主管機關核准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起10日內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2.應於前揭核准之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也就是應於上開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格式,向稽徵機關申報其截至解散、廢止、合併、轉讓之日止的營利事業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於提出申報前自行繳納。3.所稱「主管機關核准之日」係指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二)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1.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依規定格式書表向稽徵機關申報,並於申報前依照申報當年度所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自行計算繳納。但依其他法律得免除清算程序者,如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可免辦清算申報。2.所稱「清算期間」,如屬公司組織,則依公司法規定,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如非屬公司組織,則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為清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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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生活小事學會成功條件
【文╱洪蘭 (陽明大學神經科學研究所教授)】
在報上看到有個國二生,父親每天給他們4個孩子200元吃飯,3天前父親出門做工,沒有回家,他餓了兩天後,不得已去超市倉庫偷東西吃,不幸被逮,超商老闆頗有同情心,不願追究,但是警員堅持「依法行事」,將孩子以「竊盜未遂」罪移送法辦,上了報紙。
我看了很難過,因為飢寒起盜心,為了一點情有可憫的小事,讓這孩子一輩子貼上小偷的標籤,它所造成的傷害遠大於社會正義;另一方面,我也很好奇他們為何不會自己煮?父親一天給200元,一週就是1,400元,米、麵條、雞蛋都不算貴,蛋炒飯,醬油拌麵也可以混過一餐,何至於去市場偷食?為什麼一個已經唸到國二的學生沒有自己照顧自己的生活能力?
孩子有應變能力,懂得用手邊資源整合出自己想要的東西,就是成功的條件。
先教生活技能和做人道理
1960年代有個好電影「吾愛吾師」(To Sir With Love),影帝薛尼鮑迪演一個黑人老師去到倫敦貧民窟的高中教書,學生上課都不聽講,因為三餐都不繼,哪管得到什麼三角幾何、物理化學?有的還把剛出生的弟妹抱來學校,不這樣做,她就得留在家中照顧弟妹。
老師挫折之餘,想到與其不好好上課,不如教他們生活中可以用到的知識,他們馬上出社會就是大人了,一點生活知識都還不懂,怎麼去外面謀生?於是他請隔壁班女老師來教衣著、打扮、面試時的談吐,他自己教孩子如何用最少的錢養活自己。在教生活技能時,同時教他們做人道理,反正讀書是隨時想讀都可以讀,做人道理卻是有人教才會的。
這部電影的結局非常感人,使我在看過40年之後都沒有忘掉。如果我們在學校裡教一些基本的生活技能,或許這個孩子不必逼著去偷竊。

健康預防知識

【嘴破怎麼辦?】>> 用啤酒漱口, 也很有用ㄛ。>> 嘴角或嘴唇內常常破一小傷口的人,>> 吃東西時真是痛苦萬分;>> 有的人試著補充維他命 C及 B 群,有的人塗抹進口藥膏,>> 有的人猛灌青草茶,似乎都沒什麼用。>> 其實嘴巴破最主要的原因是晚睡、睡眠不足及疲勞,>> 造成免疫力低落而引起的。>>>> 如能 每天睡個三~四十分鐘 的午覺,>> 晚上十點上床睡覺 ,>> 三餐都有水果 ,>> 以及每 天早晚五分鐘的體操運動,>> 就可迅速痊癒。>>>> 體力透支引起嘴破時,>> 若能在 每一餐飯後吃一個奇異果,>> 另外 不停地小口小口喝新鮮的紅葡萄汁(一天量>> 2000c.c.以上),>> 就可以迅速好轉。>>>> 奇異果的維生素 C含量,比檸檬、柳橙等還高很多 ;>> 葡萄汁能滋補血液、增力氣 ;>> 而小口的喝是為了讓紅葡萄汁多混合一些自己的唾液下肚,>> 因為唾液有滋潤五臟六腑的作用,>> 可以有效地清理嘴角的火氣。>>>> 假如沒時間自己打鮮葡萄汁,可到便利商店或超市,>> 購買廠商所做的瓶裝或紙盒已添加維他命 C>> 的鮮葡萄汁,也很有效果。

簽名蓋章那個重要

到戶政事務所申請戶籍文件,一時忘了帶印章,戶政機關人員要求拿印章再來辦理,或是到戶政事務所旁的刻印店刻個印章應急;『為何一定要印章?法律是這樣規定的嗎?本人親自到場辦理,不能用簽名代替印章嗎?』
依我國民法第3條規定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亦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以印章取代簽名,是我社會慣常的方法,如果沒有印章,既依上述民法之規定,以『蓋手印代替印章』;但實際上印章容易『偽刻』,在文件上單以印章代替簽名,其真正性容易受到質疑,往往也是諸多訴訟實務上,證據文件真實性、對當事人生效與否的判斷問題所在;然而,簽名即不容易『偽簽』,就法律文件的效果而論,『簽名較蓋章重要』,最妥當的方式,就是『簽章』(簽名+蓋章),是目前社會上普遍所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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